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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5-1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完善干部的管理和考核办法,促进干部廉政勤政,并规范我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辽宁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包括学校各部门、各院系和各单位负有一定经济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有关经济部门、单位的副处级干部,专项经费管理使用负责人以及学校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经济实体的负责人。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对象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提拔、调动、辞(免、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工作岗位之前进行。在同一岗位任职四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其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原则上,学校要对被审计对象每三年进行一次审计(含审计检查)。

第五条 在以下不具备经济责任审计条件或不能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时,一般不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两年以上的;

(三)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或公安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各院系、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二)内部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

(四)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部门自有资金、二次划拨的部分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无私设“小金库”和滥发钱物等问题;

(六)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个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的情况;

(八)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上述第六条中所有条款,以及以下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内容:

(一)预算的编制、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研究和审批,执行结果如何;

(二)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经济实体进行管理,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应交学校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交;

(三)工程项目发包是否严格执行学校招投标规定;仪器设备招标和物资采购是否合法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以及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非招标项目及所属部门与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四)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论证,使用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是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六)科技项目开发与科研成果转化是否严格按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七)招投标工作是否严格按照学校《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采购及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八)与本部门经济活动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主要经济指标或目标完成情况如何;

(二)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有无违法经营;各种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和利润分配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各项合同、协议的履行情况;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三)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成效如何,对外投资的效益怎样,有无重大失误;

(四)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私设“小金库”和滥发钱物等问题;

(五)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六)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主要负责人的授权或者接受党委组织部等部门的委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其本人。

第十一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本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包括本人的职责范围、任职所在部门(单位)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管理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情况等(具体内容见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单位)经费支出情况;

(二)有偿服务项目收支管理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实施结果等资料;

(四)财产物资(固定资产)盘点表,债权、债务清理明细表;

(五)与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相关的管理制度、文件等;

(六)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和银行开户资料(二级核算单位、校办企业、经济实体等);

(七)有关经济监督部门的重大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以及纠正情况等资料;

(八)有关经济业务的合同、协议、文件、规定等;

(九)认为需要向审计组提供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组织部与审计处召集会议,安排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本部门(单位)一定范围内介绍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组按照《教育审计规范》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要求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和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组。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对审计组审计报告反馈意见一并研究后,形成审计处的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审计报告,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送党委组织部,并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通报。

第十八条组织部、审计处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召集会议,通报审计报告,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在规定的时间期内,将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组织部和审计处。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他们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纪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较好地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应给予适当的表彰或奖励,并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认为需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的,由学校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送组织部或纪检监察处处理;认为触犯刑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审计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供的资料不全,审计处应责令其限期补齐,并暂停审计;对隐匿、拒绝、毁损或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者,学校应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第三条规定以外,其他负有一定经济责任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学校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处组织校内审计人员负责审计。遇特殊情况时,由审计处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审计人员与被审单位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审计人员与被审单位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利益关系的;

(三)审计人员曾在被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担任领导职务或工作,脱离被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满两年的;

(四)审计人员与被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审计处  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西段一号 邮编:1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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