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监督管理制度,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行为,明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参照《辽宁省省管领导干部离任办理经济事项交接工作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纳入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手续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清理单位财政、财务、资产情况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办理离任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一般应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后的三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条、组织部门在办理有关领导干部离任手续前,向离任者发出离任交接通知书,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财务、审计部门和继任者。领导干部在接到组织部门离任交接通知书起,即停止与本部门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时,必须向继任者书面办理交接手续,包括提供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和填报具体的经济事项明细表。
第六条 离任交接的主要内容
1.任职期末管理本部门经费的收支结余情况;
2.任期内与外单位存在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的相关书面材料;
3.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未入账的各项借款、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办公经费和基建、维修款等;
4.任职期末的投资、工程项目的相关书面资料;
5.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
6.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公款,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计算机和数据软盘等物品或资料;
7.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
第七条 交接程序
1.办理交接手续前,离任者和继任者要对单位国有资产、公用物品、债权债务、经费收支等情况,逐一进行核实确认,为正式办理交接手续作好准备。
2.交接双方要认真填写经济事项交接明细表,并形成有关文字材料,经双方签字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计处和资产处备案。离任者、本单位各留存一份。移交资料作为划分离任领导与继任领导经济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离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的交接在离任者与继任者之间进行。重要部门、重要岗位交接时由组织部安排有关领导,部门主持监督移交。
第九条 未在单位账上反映的各种借款、押金、暂存款、工程款和其他款项,离任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往来单位和个人进行结算;暂时不能结算的,按照正常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登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条 离任领导干部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离任领导干部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离任者因遇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完不成交接工作的,应向组织部说明,并提出交接时限。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交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不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不按时办理交接手续或因交接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离任领导干部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续,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对其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促其尽快如实交接。因未办理交接或交接不清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参与交接的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交接工作。因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