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介绍 >> 基本情况 >> 正文
审计处工作权限
发布时间:2015-05-04 发布者:审计处 浏览次数:

一、 审计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处的规定提供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审计处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审计处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处工作,如实向审计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计处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六、审计处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建议有关部门纠正;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八、审计处应列席参加学校有关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九、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十、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上一条:审计处简介
下一条:审计处简介

版权所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审计处  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西段一号 邮编:113001


微博

微信扫一扫

扫一扫手机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