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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预决算编制管理方面的问题防范
发布时间:2023-10-1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单位预决算编制管理方面的问题防范

1.结余资金未纳入预算

审计方法和步骤:应审查上年经常性结余、专项结余账户账面余额和年终预算收支调入往来账户金额,采用比较法对比账面金额与预算收入编制、批复表中的上年结余金额的一致性,确定判断上年结余纳入年初预算的完整性。

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 号)“三、对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

2.预算编制不完整

审计方法和步骤:查阅部门收费许可文件、许可证及经营业务,掌握部门的收费项目及经营项目,并查阅上年度部门收入决算报表;将上述资料反映的部门收入项目、金额与编制的收入预算对比,查找是否少报、瞒报和漏报收入。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六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3.预算编制不细化

审计方法和步骤:查阅部门项目编制说明、预算编制表、项目设立依据、立项审批和财政预算批复文件等资料,对比部门预算编制与财政批复资料,查找出预算不细化的项目与金额,并重点审查此类项目资金安排、拨付和项目完成情况,是否存在拨付不及时、资金大额结余或项目进度迟缓等问题,进一步查证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细化。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4.未按规定批复预算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日期、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日期、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的日期。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二条“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5.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单位是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草案,编制的草案是否经过财政部门审批。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6.未制定部门绩效评价管理制度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单位是否编制绩效目标,并上报财政部门。

定性依据:《济宁市市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济财办〔201413 号)第十二条“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单位)编报部门预算和项目单位申请财政性资金时填报”和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单位)‘二上’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复审,并形成综合性意见。对未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7.未按规定公开绩效目标和评价结果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单位是否在政务外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开绩效目标和评价结果。

定性依据:《济宁市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济财绩〔20155 号)第十一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职责……(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本部门组织开展的预算绩效评价情况”、第十三条“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的绩效评价情况,一般在评价报告完成后 20个工作日内进行通报。”

8.决算(草案)编制不完整、不真实、数额不准确

审计方法和步骤:将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相对比,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财务数据的明细账、总账和决算报表相对比,审查是否一致。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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