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规定方面的审计问题警示
1.固定资产未入账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阅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表,会同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对照台账上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对实物进行盘点核对(从账到实物,确认真实性),并将所盘点到的实物与台账进行核对(从实物到账,确认完整性),做好盘点核对记录,获取盘点清单;核实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完整及使用情况;对新增固定资产进行审查,查看购买手续是否齐全,有无张冠李戴,清查实际数与账面数进行比较,关注是否存在已报废但仍未核销的固定资产。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 务 事 项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 年财政部令第 71 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 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 物 资 ,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 年财政部令第 68 号)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第四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审计方法和步骤:实地盘点固定资产,查看保管、使用情况,与账面固定资产核对,是否存在不一致情况,是否转借他人, 未收取租金或费用。
定性依据:省财政厅《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3.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审计方法和步骤:查阅被审计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审批手续,有没有未经批准自行处置。
定性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部令第 35 号, 2017 年 12 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部令第 36 号, 2017 年 12 月修正)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4.国有资产处置未经评估
审计方法和步骤:核查国有资产处置(拍卖、有偿转让、置换)时有没有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报告。
定性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部令第 35 号, 2017 年 12 月修正)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部令第 36 号, 2017 年 12 月修正)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阅采购合同、供货合同、招标通知或公告、投标书、中标通知书、会计账目等项目文件,核实政府采购程序、财务收支情况是否按照采购法规定。必要时延伸调查所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供应单位。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及当年的采购目录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