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仲崇民同志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辽石化大委发2018.30号)等规定,受学校党委组织部的委托,我处自即日起,对原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仲崇民同志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广大教职工如有情况和意见建议需要反映,请与审计处联系,或联系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并欢迎对审计处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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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审计处
202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