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王岳等七名同志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辽石化大委发2018.30号)等规定,受学校党委组织部的委托,我处自即日起,对王岳、黄玮、赵成发、梁建民、贾春、赫兵、李明勇同志进行离任审计。
广大干部群众如有情况和意见建议需要反映,请与审计处联系,或联系学校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并欢迎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审计组办公室电话:65059、60890
监督电话:60810、6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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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审计处
201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