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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旸同志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12-29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关于对刘旸同志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辽石化大委发2018.30号)等规定,受学校党委组织部的委托,我处自即日起,对网络信息中心主任刘旸同志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广大教职工如有情况和意见建议需要反映,请与审计处联系,或联系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并欢迎对审计处工作进行监督。

审计处办公室电话:6505960890
监督电话: 64316

邮箱:办公自动化审计处邮箱

地址: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行政楼403审计处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审计处

20211228


版权所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审计处  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西段一号 邮编:1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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