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玩忽职守,影响招标投标正常进行。 如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