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武汉市纪委查处某案例谈两大审计风险
武汉蔡甸区审计局 周穗
2016年2月,凤凰网以《湖北官员动用2020万公款购买理财产品亏近700万》的标题,转载《中国纪检监察报》剖析违纪案例的长篇文章。该文详细介绍了武汉市青山区原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高玉奇时任青山区建设局局长期间,以理财为名行贪贿之实的问题,其中,有两个细节与审计转型期面临的困惑与风险息息相关,令人深思。
一、制度的有效性与现实性以及管理不规范的现状导致的审计风险
细节一:案件描述投资起因是高玉奇意欲“一石三鸟”,即:既能有效利用建设局“闲置”的建设专项资金,又能提升儿子的工作业绩,并且还能得到一笔可观的好处费。假设,高玉奇个人没有从中获取好处费,这笔资金按期收回并取得预计收益,审计发现这类情况应该作什么问题定性?是否要移送检察机关并追责?目前,审计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在定性和处理上面临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改变财政专项资金用途的问题较为普遍,究其原因有制度设置上的不合理,资金安排上的不切实际,还有财经法规意识不强等多种因素。审计发现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情况,如果简单地依据“专款专用”原则作出“挤占挪用”的结论,不利于解决财政专项资金存量过大,资金效益低下的突出问题。审计署《关于2016年地方审计机关重点抓好的十项工作要点》中提出:“要重点关注财政存量资金盘活、专项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使用情况,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专项资金效益不高的现实问题亟待解决,审计对合理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情况不仅不能作为问题反映,还要助力盘活财政资金;另一方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设置与执行如果没有了刚性要求,审计对这类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就可能出现随意性。而且,有些动用专项资金的理由看似充分,当期也有效果,但隐藏其中的利益纠葛或潜在损失,不是遇到特殊情况和随着时间的推移很难显现。如果审计只看到表面现象,认定不是问题,或在审计报告中轻描淡写,一笔带过,案发后面临的是责任追究,增大了审计风险。
二、落后的审计查证手段和不够明确的职责划分带来的审计风险
细节二:2011年4月,高玉奇拟提拔为副区长,在对其进行离任审计过程中,为了应付审计,高玉奇又让徐某编造了一份《专题会议纪要》,内容为经集体研究决定购买理财产品,收益用于解决办公楼建设及弥补事业人员经费,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21日。对此,当地纪委追究了相关审计人员未能严格依法审计的责任。从这段文字引申出审计责任的划分是当前仍到今后面临的突出问题,具体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审计如何甄别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二是提供的虚假资料影响审计认定的责任应该由谁负?就该案“会议纪要”的鉴别而言:首先,青山区建设局提供的“会议纪要”要素齐全。记录上有参会人员的签字,单位公章,没有生成疑点;其次,由于投资损失当期没有显现,该局内部对此事没提出异议;再次,即使随机抽样核查抽到该纪要,核查的方法除鉴别纸张油墨新旧之外,就是询问参会人员。就中国的国情而言,在高玉奇职务处于上升期背景下,被询问对象不是与当事人关系处理极差,没有人会主动指出该纪要造假,要求审计组判定这是一份假纪要有一定难度。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信息化程度也越来越高,贪腐分子作案的手段和应对、阻碍审计检查的方法也越来越多,审计机关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查证手段却十分有限。审计对象并非嫌疑人,查证发现疑点既也不能将相关人员隔离审查,也没有相应的刑侦手段,很难鉴别所有证据的真伪。在责任追究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显而易见,法律规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必须承担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审计是依据相关资料作出的审计结论,并不承担伪证产生的结论后果。因此,审计机关在提升项目质量和工作效能,倡导责任担当的同时,要厘清责任界限,关注和保护审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切实防范审计风险。